經濟法學前沿問題都有哪些 經濟法的重要性及現實意義

清風拂面2022-08-03 21:10:443252

我國經濟法實施中面臨的問題及其完善,經濟法學有哪些前景,法學的前沿研究方向有哪些。

本文導航

經濟法的重要性及現實意義

在經濟法學領域,要進行政策分析,就必須先明確一系列問題。例如,經濟政策與經濟法是否具有共通性或同一性?哪些政策分析方法可用于經濟法研究?可否提煉出經濟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并有效應用?等等。這些問題的深入研究,不僅對于經濟法學的發(fā)展很有價值,而且對于刑法、社會法等相關領域的研究及制度建設,也都甚有裨益。

一、政策的狹義界定

政策分析方法,核心是“政策”,如何界定“政策”,是各相關學科都要著力研究的問題。[1]基于政策主體的不同,首先可以把政策分為公共政策和私人政策,[2]私人政策是與政府的“施政之策”相對應的“對政之策”,限于篇幅和論旨,本文把政策定位于公共政策,[3]并往往限縮于更為狹義的經濟政策。

從根本上說,公共政策作為政府的策略,是政府為實現公共職能和有效治理而采取的各種對策。為此,一些學者認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在特定時期為實現一定的公共目的而采取的行動或制定的行為準則。它可以體現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并由此可以分為經濟政策、社會政策等多種類型,[4]是一系列謀略、措施、條例、法令的總稱?;谶@種理解,法律也可被囊括于廣義的公共政策,但在法律的政策分析中,尤其應當研究公共政策與法律的互動,特別是前者對后者的影響。

在公共政策體系中,對經濟法理論和制度的形成、發(fā)展影響最大的,當屬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事實上,兩類政策之間的聯系十分緊密,從而使經濟法會體現出突出的經濟性和一定的社會性。[5]當然,相比轉而言,經濟政策對現代經濟法的理論和制度形成所起的作用更大,因而在探討經濟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時,一般需要更多地關注經濟政策。

經濟法作為現代法,具有與傳統(tǒng)法治理念不同的現代性,與政策的聯系更為密切。[6]其中,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前提,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是對經濟政策有效實施的法律保障。[7]這種認識是學界的基本共識,也是進一步對經濟法作政策分析的基礎。

二、政策分析及其具體維度

“政策分析”( Policy analysis)一詞,由美國經濟學家林德布洛姆( Charles E . Lindblom)于1958年最先提出。[8]但對于什么是政策分析,始終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奈格爾(Stuart S .Nagel)和戴伊(Thomas Dye)將“政策分析”等同于“政策科學”,這是一種最廣義的理解。此外,奎德(Edward S. Quade)和鄧恩(William N . Dunn)則認為,政策分析是運用一定的科學研究方法去解決社會問題的一個應用性的學科,這是相對狹義的理解;而巴頓(Carl V . Patton)等人則認為政策分析就是對備選方案進行評估和選擇的研究過程,這是最狹義的理解。[9]

上述各種有代表性的觀點,都有不同程度的可取之處。綜合借鑒各種觀點,可以認為,所謂政策分析,就是綜合運用各相關學科的理論和方法,對政策制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以便及時發(fā)現和解決整個政策制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

政策分析的對象是“復雜性問題”,因此,需要借鑒各類相關學科的理論和方法,包括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乃至行為科學的理論和方法,以及哲學、數學、運籌學等學科的理論和方法。作為一種方法論,政策分析既要包括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也要包括理性分析與超理性分析;[10]既可以是事前分析或事后分析,也可以是整合分析。此外,政策分析既關心事實,也關心價值。因此,它不僅是描述性的,而且是規(guī)范性的。

政策分析可以有多種不同的維度,如政治學維度、經濟學維度、歷史學維度、心理學維度、倫理學維度等。通常,學者們最為重視的是政治學維度和經濟學維度,它們對于經濟法研究也最為重要。

應用

三、政策分析方法的適用基礎及其類型

要探討政策分析為什么可以成為經濟法研究的一種重要方法,就必須研究其適用基礎和具體類型。因為如果不具備適用基礎,該方法就不能進行適用;如果不研究方法的具體類型,就無從知道哪些方法可用。

(一)政策分析方法的適用基礎

從總體上看,政策分析方法之所以可以適用于相關的經濟法研究,主要是因為政策與法律(特別是經濟政策與經濟法)有著極為密切的內在關聯,存在著諸多的同一性、共通性,尤其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主體上的相通性。政策與法律的制定者雖然在嚴格意義上并非同一,但在制定主體和實施主體上卻存在著相通性,有時甚至具有同一性。在議會地位式微、政府大量行使立法權的情況下,“政府造法”的現象和問題非常突出,使得政策與法律的制定與實施主體,往往都統(tǒng)一由政府來擔當。在這種情況下,立法便成了“立法機構”的附屬工作。[14]基于自身利益、擴大法定權力或強化政策效力等諸多考慮,政府極可能把自己制定的政策直接或間接地寫進法律草案,從而對經濟法的立法產生深刻影響。這不僅可以用公共選擇理論等來說明,也可以通過各國的經濟立法實踐來證實。上述主體方面的相通性或同一性,必然會帶來政策與法律的許多共通性,從而為法律的政策分析奠定了重要基礎。

第二,在客體上的同一性。經濟政策與經濟法所面對的都是經濟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經濟

問題,其規(guī)范或調整的對象(客體)是共通的,甚至是同一的。只不過經濟政策往往更具有直接性、應急性的特征,其制定或實施往往是經濟法制的鋪墊、實驗或前期預演。正是它們所共同面對的“市場失靈”問題,被普遍作為經濟法研究的重要切入點,從而有力地促進了經濟法理論共識的形成。事實上,經濟法學者在其研究中已經隱含了經濟政策與經濟法在客體上的同一性,并自覺不自覺地在運用著政策分析方法。

第三,在目標與手段上的共通性。政策的核心內容是政策目標及其實現的工具。相應地,經濟法上非常重要的,便是經濟法的宗旨以及確保宗旨實現的調整手段。經濟法既然是經濟政策的法律化,在其立法宗旨中就必然要集中體現經濟政策的基本目標,同時,又要把各類基本的經濟手段加以法律化,形成自己的調整手段,從而使經濟政策與經濟法在相當高的程度上存在著共通性。

與此相關,由于經濟政策與經濟活動、經濟規(guī)律、經濟機制、經濟體制密切相關,并與經濟理論存在著互動關系,[15]因而同樣會對經濟法的理論與制度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發(fā)掘經濟政策與經濟法在上述“關系網”中的地位和作用,對于深入研究經濟法問題是至為重要的。綜上,經濟政策與經濟法,從制定主體到實施主體,從目標、宗旨到實施途徑、調整手段、政策工具,從價值追求到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等,都存在著同一性或者交叉性、相通性,因此,用于政策問題研究的一些政策分析方法,同樣也可以適用于經濟法的研究。經濟政策與經濟法在某些方面的同一性或共通性,正是政策分析方法得以適用于經濟法研究的基礎。

在上述的適用基礎之上,政策分析方法就可以適用于經濟法研究,并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替換性研究”,即把經濟法與經濟政策進行“替換”,從分析經濟政策的各種具體維度,以及由經濟學、政治學等相關理論所生成的各種具體方法,去分析經濟法問題;另一是“背景性研究”,即關注政策系統(tǒng)和經濟法系統(tǒng)的密切關聯和相互影響,以經濟法系統(tǒng)為核心,把相關政策的形成和變化看作是影響經濟法制度的重要背景性因素,從而更好地探尋經濟法制度產生、發(fā)展、更迭的政策性因素。由于相關政策對經濟法制度有十分重要的影響,因而上述政策性分析尤其重要。

此外,在探討政策分析方法的適用基礎時,還必須關注其局限性。因為政策與法律,雖然具有多方面的同一性或相通性,但兩者畢竟并非完全同一,在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實施機制、規(guī)范效力等方面都有差別。通常,政策更具有應急性、靈活性、易變性,而法律則更具有穩(wěn)定性、普適性、原則性。個別性的政策,往往不能放入普適性的法律中;即使偶爾放入,也只能作為“例外”或“適用除外”的情況。因此,在經濟法研究中,不能完全照搬政治學上已有的政策分析方法,而應當取其精華,適當重構。

(二)政策分析方法的主要類型

依據不同的研究路徑或所要解決的問題等,政策分析方法可以分為多種類型,如政策主體分析、政策目標分析、政策工具分析、政策背景分析、政策實效分析,等等。它們在經濟法研究中都很重要,故有必要對其擇要探討。

1.政策主體分析

政策主體通常包括參與政策制定、執(zhí)行、評估和監(jiān)控的組織體或個體。對政策主體進行具體分析,有助于明確各類政策主體的地位、作用、價值、權力分配等問題;在經濟法研究中,則有助于研究經濟法主體的體系以及主體的權義結構,特別是職權與職責的分配、經濟法責任形態(tài)等重要問題。

政策主體分析對于研究經濟法的體制法(或稱組織法)、[16]主體制度等非常重要。在具體的政策主體中,官方的政策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也有學者認為還應當包括處于執(zhí)政地位的政黨,因為現代國家的政治統(tǒng)治大都通過政黨政治來實現。此外,非官方的政策主體,無論是利益集團、選民,還是大眾傳媒,都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經濟法的形成和發(fā)展以及具體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對上述各類政策主體進行分析,有助于研究經濟法學中的規(guī)范論和運行論。

2.政策目標分析與政策工具分析

各類公共政策都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即政策目標和政策工具。由于經濟政策與經濟法所面臨的問題相同,因此,經濟政策的基本目標,也自然會與經濟法的宗旨相合。這樣,通過經濟政策的目標分析,就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的宗旨以及經濟法學價值論領域的相關問題;同時,也有助于進一步從系統(tǒng)論的角度,發(fā)現經濟法的結構問題,并通過結構調整,來增進和完善經濟法的功能。

政策工具作為實現政策目標的手段,其有效運用,有助于避免政策失敗和政府失靈。因此,在經濟學領域早就開始了對經濟政策工具的研究;在政治學領域,20世紀90年代以來對政策工具展開的大規(guī)模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果。[17]例如,狄龍(Van

der Doelen)將政策工具劃分為法律性工具、經濟性工具和交流性工具;霍萊特(M.

Howlett)則將其劃分為自愿性工具、強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等等。[18]但在經濟法研究上,更需要關注的是經濟政策工具,如預算、稅收、國債、貨幣、價格等手段以及更為具體的稅率、利率、匯率等經濟杠桿,因為這些經濟政策工具的法律化,恰恰構成了經濟法有效調整的手段,因而對于研究經濟法制度的具體問題是十分重要的。

3.政策背景分析

任何政策或法律,都有其生成、變遷的背景。作為一種方法,政策的背景分析,既應關注對經濟法的形成和發(fā)展有重要影響的政策背景,也應關注相關政策本身的背景,因而背景分析可以“多重展開”。

對于政策背景的分析,有助于推進經濟法制度的發(fā)展和完善。事實上,經濟法的調整目標和調整手段,都依存于特定的背景,要隨著背景的變化來適度調整,以使經濟法制度也能夠不斷地適應社會經濟變化發(fā)展的要求。此外,通過政策的制定過程,來認識立法背景和動因,既是一種法律解釋方法,也是一種政策分析方法。

上述幾種政策分析方法,都是密切相關的。由于任何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離不開特定的主體,不同的政策主體又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并由此會影響到政策目標的確定,因而就應當有主體分析與目標分析;同時,由于實現政策目標的手段(或稱政策工具)關系到各類政策主體利益的實現,因而工具分析與主體分析、目標分析也可以聯為一體。而上述三種分析,都離不開更深層次的背景分析,只有深入分析主體背景,才能更好地理解各類主體提出政策目標的背景,以及選擇和運用政策工具的背景,這樣,對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的相關分析才可能較為全面,也才可能更好地去理解、解釋和實施相關的法律,找到經濟法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對策。

上述各種具體的政策分析方法,構成了經濟法上的政策分析方法的主干部分,對于研究經濟法的主體、宗旨、調整手段、具體制度、法律環(huán)境等,都很有價值。為此,還應當進一步研究其具體應用問題。

四、政策分析方法的應用

由于政策往往是立法和執(zhí)法的重要依據,[19]因而政策分析方法不僅可以應用于分析制度的形成,也可用于分析與政策相關的許多理論問題。下面僅選取幾種主要的政策分析方法,來探討其在經濟法研究中的應用問題。

(一)政策目標分析方法的應用

政策的目標分析,作為政策分析方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經濟法研究上的具體應用,主要體現為通過審視影響經濟法立法的經濟政策目標,來分析和判斷經濟法立法在宗旨、原則、調整手段、協調性等方面的成敗得失,從而進一步找到存在的問題,并為整個經濟法的法制完善提供重要支持。

對經濟政策的目標分析,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的宗旨。其中,對于宏觀經濟總體目標的分析,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的總體宗旨;而對于具體的經濟政策的目標分析,則同樣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相關部門法的宗旨。

例如,從財政政策的角度來看,財政政策的目標與其職能是一致的。財政政策的職能,通常包括分配收入、配置資源(或稱宏觀調控)、保障穩(wěn)定三大方面。與這些職能相對應,財政政策的重要目標就是在整個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中,既要使國家獲取財政收入,又應促進社會分配公平;既要在微觀上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又應在宏觀上加強對經濟運行的調控,從而在保障經濟公平和社會公平的基礎上促進和保障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上述的財政政策目標,必然會影響財稅法的宗旨,并使其成為財稅法宗旨的一個必要內容。

又如,一國貨幣政策的核心目標,就是調控貨幣發(fā)行量,保障幣值的穩(wěn)定,以求在根本上保障物價的穩(wěn)定,防止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正是基于該目標,在相關的金融法,特別是中央銀行法上,才把穩(wěn)定幣值作為法律調整的核心目標。為了確保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使其能夠真正獨立地制定和執(zhí)行貨幣政策,各國法律往往都在體制法上作出相關的保障性規(guī)定。因此,研究金融法所涉及的各類具體制度(如監(jiān)管制度、傳統(tǒng)的“三大法寶”等),以及在分業(yè)經營與混業(yè)經營等方面做出取舍時,應牢記貨幣政策的核心目標和金融法的核心宗旨。

此外,在競爭政策或市場規(guī)制政策上也是如此。競爭政策主要涉及反壟斷政策和反不正當競爭政策,市場規(guī)制政策還應當進一步包括消費者政策。這些政策的目標,都會影響相關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宗旨,進而影響到這些法律的實施。

其實,早已有學者關注政策目標對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影響問題。例如,韋伯曾經指出,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兩大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們在處理一人公司問題的時候,會涉及如何思考的問題。對此,韋伯特別強調:“我們必須注意各種經濟上的政策的目的,或許還有財政政策和商業(yè)道德的因素,這都屬于實體的。”[20]這種論斷對于研究經濟法領域的相關問題也是很有普遍意義的。

(二)政策工具分析方法的應用

通常,為了使政策實施得到法律的保障,需要把基本的政策目標和政策工具通過法律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從而使一些重要的經濟政策工具,從經濟性的調控或規(guī)制手段變成法律化的“調制手段”。這種法律化,有助于更好地協調各類政策工具之間的關系,以最大限度地發(fā)揮其整體效益。

例如,財政政策的工具是多方面的,即使是不包含稅收的財政政策工具,也要包括預算、國債、政府采購、轉移支付等多種手段。我國在世紀之交,非常重視“積極的財政政策”,試圖通過擴大財政支出,增發(fā)國債來拉動內需,帶動整個經濟的發(fā)展。但與此同時,國家又加大了征稅的力度,使得稅收收入每年都以增收1000億元以上的速度在增加,甚至超過了GDP的增長速度。對此,有的學者認為這與積極的財政政策是不協調的,因為“減稅”政策更有利于拉動內需,而實行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則可能產生“擠出效應”,這就是不同政策工具相沖突的結果。

由于各類政策工具涉及不同主體的利益調整,甚至直接影響其基本權利,同時,政策工具的運用也特別需要法律保障和法律協調,因此,對那些重要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必須加以法律化,使其成為經濟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也使政策分析方法可以貫穿于經濟法的研究過程之中。事實上,對具體的稅收制度、預算制度、貨幣制度等方面的研究,無不與政策工具的分析直接相關。可以說,沒有政策工具分析作為基礎,就不可能很好地分析經濟法的具體制度及其調整特點。因此,政策工具的分析,對于經濟法研究非常重要。

要進行具體的政策工具分析,關注經濟政策之間的協調尤其重要,這是需要反復重申的問題。例如,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如何協調,是“一松一緊”,還是“雙松”或“雙緊”?如何在計劃層面上作出相應的協調?消費者保護政策與相關的競爭政策如何協調?等等。此外,上述政策與產業(yè)政策、貿易政策等相關政策如何協調,同樣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單靠某類具體政策的制定者,勢必無法完成協調任務。特別在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可能被推向極致的情況下,單方面的主動協調無疑困難重重,因而迫切需要“依法協調”。為此,必須在法律上明確各自的職責權限,以“定紛止爭”。在這方面,德國的《經濟穩(wěn)定與增長促進法》堪稱典范。[21]

(三)政策主體分析方法的應用

由于經濟政策的制定主體層次較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都可能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制定基本經濟政策,并體現在與其相對應的各層次的立法之中,如國務院的經濟法規(guī)、各個職能部門的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等等。立法主體的多層次性,帶來了經濟法立法和執(zhí)法方面的一系列問題:它加劇了經濟法的立法與執(zhí)行的復雜化,導致部門立法、地方立法林立,下位立法對上位立法的抵悟、沖突不斷,不協調之處綿延不絕,隱性修改隨處可見。

除了上述的官方政策主體以外,非官方的政策主體也不可小視。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fā)展,第三部門日漸興起,不同的利益集團也在蓬勃發(fā)展,它們會影響到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法的制度形成。例如,在稅收立法中,應如何規(guī)定特定群體的稅收優(yōu)惠(如對出口商如何實施出口退稅制度等);在反壟斷立法上,對哪些主體給予豁免等。其實,凡是涉及特定主體的立法,都可能會受到某些大企業(yè)或其他壓力集團的影響,這已是毋庸諱言的事實。因此,明確各類主體的角色和地位,對于政策制定主體和影響政策制定的主體進行具體分析,有利于進一步分析經濟法的立法、執(zhí)法及法律監(jiān)督等環(huán)節(jié)的問題。

(四)政策實效分析方法的應用

政策實效,是政策分析的極為重要的內容。[22]事實上,影響政策實施效果的限定因素很多,包括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和“時滯”等。從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預期理論的角度來看,影響政策實效的因素,既可能是政策制定者和執(zhí)行者的能力、努力等方面的局限,也可能是受政策影響的相關主體的博弈行為帶來的局限。這些局限都會產生效力減損的問題。

此外,政策的實施及其效力的抵達和效果的產生,往往是存在“時滯”的。[23]即使是應急性的政策,也并非總能“立竿見影”。事實上,政策的制定和實施,總是需要主客觀的限定條件。如若條件不具備,則可能“政策落空”,導致“政府失靈”。

上述對影響政策實效的限定因素的分析,同樣適用于經濟法研究。例如,經濟法的制定主體和實施主體,其理性也是有限的,所制定出來的經濟法不可能盡善盡美。這樣的法律再去實施,其法律實效的“遞減”便可想而知。即使立法者和執(zhí)法者都聰慧而高尚,且能力和努力都足夠,但相關主體的博弈行為也會使經濟法實施的效果受到影響。因此,透過政策的局限性分析,可以更好地看到經濟法的局限性。

此外,經濟法比經濟政策會有更突出的“時滯”問題。由于通常只有相對穩(wěn)定、較為成熟的政策才可能被法律化,因此,同種類型的經濟立法,一般都要滯后于相關的經濟政策。政策的實施畢竟有行政或政黨力量的推動,因而貫徹速度相對更快一些;但法律化的政策,從制定到實施都必須按部就班,往往要經由多種機構、多種主體、多種程序,因而其“時滯”問題也更為突出。從法治精神的要求來看,經濟法的立法、執(zhí)法、法律監(jiān)督等都離不開程序,而“程序就是過程”,甚至是漫長的過程,由此產生的“時滯”往往是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因而同樣涉及效率與公平的價值如何有效權衡的問題。

進行政策實效分析,除要研究政策本身的局限性外,還可研究政策的限定條件(con-straints),即一項經濟政策在實現預期目標的過程中必須依賴的條件。對于某些限定條件所存在的剛性也必須予以注意,這有助于分析法律調整所面臨的各類矛盾、實施障礙和解決對策。

事實上,經濟法上存在著多個方面的“二元結構”,如何全面兼顧其中所蘊涵的各種矛盾,恰是經濟法的“調整藝術”之所在。例如,在經濟法上,私益是對公益的限定,沒有私益就沒有公益,因而不能只考慮公益而不顧及私益。與此相應,個體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效率與公平的矛盾等,在經濟法上都應當協調兼顧。同樣,不同地區(qū)、不同部門的利益、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強者與弱者的利益、集體與個體的利益、國家與國民的利益,等等,也都要兼顧和協調,因為它們都是影響經濟法調整實效的限定條件。為此,兼顧各種不同的利益,綜合協調不同的情況,在總體上來全面把握,實現“納什均衡”,應當是經濟法調整的總體精神。

上述的兼顧與協調,不僅應體現在總體精神或調整目標方面,而且還應當體現在具體的調整手段方面。只有在各類具體的法律化的政策工具方面做到有效協調,才有可能真正兼顧各類不同主體的利益。可見,在應用政策實效分析方法時,同樣要考慮政策目標分析、政策工具分析以及政策主體分析,也就是說,這些分析方法是聯為一體的,它們的區(qū)分只是相對的。

五、結論

經濟政策對經濟法的理論和制度的形成有著深刻的影響,其間存在的諸多互動性、相通性甚至同一性,使人們可以通過政策分析,特別是通過“背景性研究”或“替代性研究”,來發(fā)現和解決經濟法本身的問題,這正是政策分析方法在經濟法研究中的重要價值。

經濟法學界已有的或者正在進行的許多研究,實際上都是政策分析。這些政策分析,一般是把“政策”限定于“公共政策”,特別是經濟政策。本文也對此作出了限定,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政策分析的不同維度,探討了該方法的適用基礎,提煉出對于經濟法研究較為重要的政策主體分析、政策目標分析、政策工具分析、政策背景分析、政策實效分析等多種類型,并分析了這些方法在經濟法研究上的應用問題。由于經濟法學界缺少相關的研究可供參考,因而這些探討只是“淺探”。

事實上,政策分析在政治學等領域還有許多方面并未達成共識,筆者主要是結合經濟法研究的實際,對已有的政策分析方法進行解析和改造,以增進其對經濟法研究的有效性。但在具體運用時,必須考慮到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互通性與差異性,以免以偏概全。

單純的政策和政策分析,總有其局限性,并會帶來經濟法制度建設的局限性。因此,要全面分析各類經濟法主體的對策活動,還必須關注博弈分析方法,從而提煉出一種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相結合的“政策一對策分析方法”。此外,政策分析方法還可包括圍繞政策而展開的一系列研究方法,如政策的分類,實際上也是一種分析方法。例如,對經濟政策作出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的劃分會影響到經濟法系統(tǒng)內部的結構與分類以及經濟法體系的構建等。需要說明的是,政策分析方法也可以對經濟法以外的其他部門法領域產生影響。例如,刑法領域研究的刑事政策問題,社會法領域研究的社會政策,行政法領域研究的諸多公共政策,等等,都可以運用政策分析方法進行探討。[24]此外,在當代司法領域,也要考慮“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保留”的問題,對此同樣需要進行政策分析,以體現和遵從法律共同的價值。[25]

值得關注的是,現實的法律實施,只是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guī)范框架,在法律調整的基礎上真正直接發(fā)揮作用的,往往是各類政策,如積極的財政政策、穩(wěn)健的貨幣政策的運用,大量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采行,市場規(guī)制政策的調整等。因此,在經濟法研究中,非但不應排斥政策,還應看到它是經濟法調整的重要配套“制度”,是經濟法的立法與法律實施的重要源泉和指引。因此,加強經濟法的政策分析,必將大有可為。

經濟法學專業(yè)學什么課程

  經濟法學的前景有:

  1、刑事辯護律師

  2、民事辯護律師

  3、經濟辯護律師

  由于國內沒有系統(tǒng)的分類,只要考過司法職業(yè)考試可以辯護各類案件,從事哪一類案件取決于你個人的法學專業(yè)專長!經濟法學沒有明確的范圍,民商類法學問題中,每一門法都是相互聯系的。

  公務員類

  1、司法機關

  2、公、檢、法

  公務員類司法機關基本就是按照規(guī)定辦事,不需要多高的法學造詣,公檢法中屬法院的工作人員水平最高,關于經濟法學,現在同歸民庭下的民商。但是在市一級的法院對法學專業(yè)要求只為法學,高級和最高法院關于經濟類招錄為民商法學(法學研究生專業(yè)名)

  最后,總結法學是常識性基礎學科,無論什么法學專業(yè)都要求法學專業(yè)基礎,只要是法學專業(yè)類就有法學基礎,關于經濟法學專業(yè)的發(fā)展前景完全取決于學習者的個人興趣和機遇。

中國各大學法學研究方向

1.民商法學

2.經濟法學

3.國際法學

4.商法

5.財稅法學

6.網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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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個考研小白問題,619數學是什么?是自主命題的么??620化學又是什么。我該怎么復習。?考研數學619 考什么?是國家命題么?619數字在愛情里什么意思?你是河南農業(yè)大學的??咨詢一下619數學是什么意思?都學什么東西?619是什么意思?數字876好還是619。本文導航考研數學301和302區(qū)別...

難什么結構分析 迎上去的迎是左右結構嗎

一個很難的英語句子的結構分析,一個很難的英語句子結構的分析----高手進,一個很難的英語句子結構分析----------務必精英人士進,難字是什么結構?"難"是左中右,灘是什么結構?在現代漢語中有點兒難是什么結構類型?本文導航英語句子結構分析54個英語句子結構分析及例子英語句子最基本的三種結構難字在...

信息與計算科學屬于什么類 信息與計算科學是不是計算機專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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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與計算科學屬于什么類的專業(yè)?信息與計算科學屬于什么專業(yè)類?信息與計算科學專業(yè)是屬于計算機類的還是數學類的,信息與計算科學專業(yè)屬于什么類的專業(yè)?是數學類還是計算機類?信息與計算科學專業(yè)考國家公務員屬于哪一類,信息與計算科學屬于哪一類。本文導航信息與計算科學的本科專業(yè)信息與計算科學專業(yè)有什么用信息與...

什么是多因素隨機區(qū)組 居民小區(qū)規(guī)劃設計原則

什么是多因素隨機區(qū)組 居民小區(qū)規(guī)劃設計原則

隨機區(qū)組試驗屬于多因素還是單因素試驗,隨機區(qū)組設計的基本介紹,什么是隨機區(qū)組設計?如何確保小區(qū)布置符合要求?隨機區(qū)組設計與完全隨機設計有什么區(qū)別?簡述隨機區(qū)組設計與完全隨機設計的優(yōu)缺點,誰能用大媽聽得懂的話解釋一下隨機區(qū)組,并舉個例子。本文導航隨機對照試驗可以不設對照組嗎交互作用的隨機化區(qū)組設計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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